翟江臨:依法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總工程師 翟江臨
糧食質量安全制度的關鍵是糧食質量監管。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針對近年來糧食流通質量安全問題,突出圍繞糧食流通活動中質量安全監管的薄弱環節,對糧食流通質量安全監管措施進行了系統化制度完善,是糧食安全保障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立法成果,對落實監管責任、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堅實保障。強化質量安全監管,重點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深對《條例》的理解,認真貫徹落實《條例》。
一、明確糧食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為規范市場提供制度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明確規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明確規定,污染物超標、霉變或色澤氣味異常、儲藏期間使用藥劑未滿安全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條例》的實施,對夯實糧食經營者質量主體責任,規范糧食收購市場,強化糧食收儲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明確糧食質量安全保障和監管職責,為依法履責提供重要依據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應切實落實屬地責任。《條例》明確和強化部門監管職責,有利于切實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為擔負監管職責提供重要依據。
三、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為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提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職責組織實施全國及省級行政區域的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是對現行監管執法手段和措施的重要補充和完善,也是對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踐中一系列有效做法的充分肯定。近年來,國家和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排查和追溯污染糧食源頭,有利于針對性阻止被污染糧食擴散,指導糧食收購者加強質量安全把關;開展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切實守護大國糧倉。在《條例》實施過程中,應進一步在提升監測的時效性、代表性、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方面著力,注重完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檢驗監測機構的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監測排查快速反應機制,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預警信息發布機制等,為監管部門和糧食企業提供精準有效的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服務,切實發揮國家監測體系的作用,為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力提供有力保障。
四、進一步加大糧食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撐
《條例》明確規定,對糧食經營違法行為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等。明確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以及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除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明確規定,將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條例》的實施,將對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震懾作用,為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