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外交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答記者問
2023年7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3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外交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背景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維護我國海外利益,保障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領事保護與協助是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幫助時,我國駐外外交機構代表國家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及提供協助的行為,是政府提供的一項重要公共服務,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人民安全的重要舉措,在構建我國海外安全保護體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對外交往日益擴大,“一帶一路”建設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走出去”,人民群眾對政府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同時,國際安全環境發生復雜深刻變化,各種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問題疊加,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有必要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總結提煉,制定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進一步提高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問:《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外交思想,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堅持系統思維,明確各方面職責,強調預防和處置并重;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多措并舉維護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問:《條例》對各方面主體在領事保護與協助中的職責、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外交部、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員的國內單位在領事保護與協助中的職責。一是外交部統籌開展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進行國外安全的宣傳及提醒,指導駐外外交機構開展領事保護與協助,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開展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二是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領事保護與協助職責,開展相關安全宣傳、預防活動,與國內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協調。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為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提供必要協助。四是有外派人員的國內單位應當做好國外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有關處置工作。同時,《條例》規定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中國及所在國法律,尊重所在國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領事保護與協助?
答:《條例》規定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正當權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幫助時,可以通過外交部建立的熱線電話和網絡平臺,或者向駐外外交機構尋求咨詢和求助。《條例》明確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正當權益被侵犯、涉嫌違法犯罪、無人監護、基本生活保障出現困難、下落不明、意外受傷死亡、因重大突發事件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等情形下,駐外外交機構應當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根據不同情形,駐外外交機構可以分別向駐在國有關部門核實情況、敦促依法公正妥善處理、協調國內外有關方面提供協助、提供相關信息和建議等。
問:《條例》在加強風險防范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信息登記、安全預警、風險評估、安全宣傳和指導培訓等預防性領事保護與協助及相關工作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駐外外交機構建立的信息登記平臺上預先登記基本信息以便獲取幫助。二是駐外外交機構建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對履責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進行安全宣傳,指導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日常安全保護等工作。三是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視情發布國外安全提醒;文旅部門會同外交部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機制,根據國外安全提醒,公開發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國外安全提醒,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提醒。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國外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相關行業和人員國外安全風險防范水平,著重提高在國外留學、旅游、經商、務工等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五是在國外的中國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保障有關經費,加強安全防范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根據需要配備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有關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積極關注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駐留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就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存在的安全風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提示。
問:在對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方面,《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完善了各方面對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支持保障,一是規定國家為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提供人員、資金等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的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有外派人員的國內企業用于國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納入企業成本費用。二是規定國家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為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務,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緊急救援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力量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三是規定對在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條例》是對我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做出系統規范的行政法規,也是維護我國海外利益的行政法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下一步將重點加強三方面工作:一是以“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為依托,不斷完善中央、地方、駐外使領館、企業和公民相互聯動的領事保護機制建設,積極打造海外平安中國。二是進一步強化安全預警、風險評估、預防宣傳和應急處置等各環節工作,堅決維護好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三是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引導人民群眾正確、理性看待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不斷提升海外安全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