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李太民:強化地下水考核監管 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江蘇省水資源服務中心正高級工程師 李太民
地下水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地下水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對于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新頒布的《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我國依法推進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具有里程碑意義。《條例》強化了各級政府的管理和保護責任,體現了對地下水開發和利用的全過程管理,對區域地下水管控、取用水監管、地下水監測等提出明確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一、加強考核評價,夯實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為強化各級政府的責任,《條例》規定,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地下水資源的高度重視,進一步凸顯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重要性。2013年,國務院將地下水管理等工作納入了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已經具有多年的實踐基礎。《條例》明確提出對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必將進一步提高各級地方政府對地下水資源的重視程度,促進地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嚴格地下水管理,強化地下水保護,促進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突出重點難點,解決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地下水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急需加快解決,《條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一是強化地熱能開發項目的管理。近年來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逐步增多,對地下水造成明顯不利影響,需要納入規范管理范圍。《條例》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項目,明確了劃定限制和禁止取水范圍,明確了禁止建設的情況,明確了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的要求。二是強化疏干排水管理。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是地下水管理的難點,《條例》明確了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并要求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三是強化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分布廣、數量大,摸清其底數是地下水管理的基礎。《條例》要求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把嚴格地下水取用監管落到實處,同時明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建設方案,并按取水許可批準文件要求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施工。此外,《條例》還對報廢地下水取水工程封井或回填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強化監測制度,及時掌握地下水變化動態
地下水監測是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的“聽診器”。2015年,國家部署了地下水監測工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截至目前,已經建成監測范圍覆蓋全國主要平原區和主要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網絡,實現對我國主要平原、盆地和巖溶含水層地下水水位、水質的有效監控,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我國水資源開發利用與優化配置、農業結構調整、工業發展布局、城市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提供重要支撐和服務。
為有效解決我國地下水監測中存在的站網布局還有待完善、監控手段還有待提升、信息共享還有待加強等問題,《條例》對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和監測信息共享、監測設施保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強調了監測站網的建設。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要建立統一的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對地下水實行動態監測。二是明確了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保護的要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三是強化了地下水監測數據的權威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地下水監測數據。這些規定既是工作實踐總結,也是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治理保護的現實需要。《條例》的出臺,對加快構建布局完善、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地下水監測體系,必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