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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24
遼寧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數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規章設定罰款的,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十萬元,且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設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第四條 規章設定罰款數額,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原則,注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過罰相當,根據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罰款限額規定的范圍內,科學、合理地設定不同數額的罰款。
第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