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工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以外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工作。”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項規定的其他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按照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前款規定的事故發生在海上的,其等級劃分的直接經濟損失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中引起水域環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億元以上、在內河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在內河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在內河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萬元以下、在內河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事故件數統計為一件;”第二款修改為:“船舶發生碰撞事故,一方當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級暫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員傷亡、船舶溢油數量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查獲逃逸船舶,事故等級及統計要素有變化的,事故統計數據應當予以更正。”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船舶擱置在淺灘上,造成停航或者損害的,按擱淺事故統計。”
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分類統計,統計報表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船人員自殺或者他殺事件,突發疾病導致人員傷亡事件,不作為水上交通事故。”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一般事故等級中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擱淺事故除外),不納入本辦法統計,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相關規定統計。”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