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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廊坊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10-14
廊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廊坊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應當邀請城鎮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參加。”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完成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