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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5-27
現決定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38號文批準,1994年4月2日自治區公安廳新公十五字〔1994〕125號發布施行,根據2004年10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5號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