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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群體、新就業人員和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依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是指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群體、新就業人員和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條 住房保障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堅持規范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復審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批服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供應以及需求狀況,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鎮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

  第九條 政府以外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取得土地前應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型結構、建設標準、設施條件、租賃對象和租金水平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節地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抗震設防標準、住宅質量安全標準等建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優先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對象,剩余房源并軌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管理,銷售均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購買人對政府占有產權部分繳納租金。

  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實施細則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下列渠道籌措: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國家、自治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

  (五)商業銀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政策性貸款;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求,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向規定的租賃對象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應當向其他符合銀川市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出租。租金標準參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需求后有剩余房源的,可以向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部門或在銀企業整體租賃,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每年將房屋使用、租賃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屬于國家所有,類型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免收產權登記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住房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限價商品住房的利潤率不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市財政將公共租賃住房維修、日常運營維護管理、信息化建設、產權轉移登記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采取委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實施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前,應將銷售方案、銷售價格、銷售對象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合同備案登記前,應當將購房人材料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復審。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方式

  第二十一條 本市市轄區城鎮居民家庭或個人申請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轄區戶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轄區戶籍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應當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應當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因重大疾病、離異等原因,家庭原有唯一住房轉移成為無房家庭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市轄區居住證;

  (二)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

  (五)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納靈活就業社會保險三年以上,或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二年以上且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畢業未滿三年;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實物配租且在市場租房居住的,可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家庭月住房租賃補貼額度等于住房租賃補貼標準乘以家庭應補貼建筑面積。家庭應補貼建筑面積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計算,應補貼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五十平方米,單人家庭補貼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平方米。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內且人均建筑面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應補貼面積按照家庭應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計算。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業家庭;

  (二)烈士遺屬、傷病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三)一至四級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四)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年齡六十周歲以上;

  (六)貧困單親家庭;

  (七)申請人為銀川市、市轄區引進的人才;

  (八)其他可以優先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減收或免收租金:

  (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一至四級殘疾人員;

  (三)因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四)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正在監獄服刑;

  (五)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突發危重病;

  (六)其他可以減收、免收租金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一)本市引進的人才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英模;

  (二)榮立三等功及以上個人,或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

  (三)一至四級殘疾人員、患重大疾病人員或優撫對象;

  (四)其他可以優先購買的情形。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發《銀川市住房保障證》。

  第二十九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確定一名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登記審批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還需提供已備案的租房合同;新就業人員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供居住證、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申領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申領地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銀川市住房保障登記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審核部門。

  (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在收到《銀川市住房保障登記審批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復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等媒介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放《銀川市住房保障證》。

  第三十二條 對已取得《銀川市住房保障證》的申請人實行輪候保障。

  一個保障家庭或個人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在住房保障受理、審核、審批過程中,對不予受理、不予批準的申請,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已租賃單位公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尚未退出的;

  (三)本市轄區內有宅基地的;

  (四)原有房屋被征收等待安置的;

  (五)家庭或個人擁有營運車輛或車輛價值超過十二萬元以上的非營運車輛(車輛價值以購置發票或評估報告為準);

  (六)家庭或個人在注冊資本金超過十萬元(以企業注冊登記為準)的工商企業或民辦非企業中出資或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職務的;

  (七)其他不得申請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一)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已參加過福利分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的;

  (三)本市轄區內有宅基地的;

  (四)家庭或個人擁有營運車輛或車輛價值超過十二萬元以上的非營運車輛(車輛價值以購置發票或評估報告為準);

  (五)家庭或個人在注冊資本金超過十萬元(以企業注冊登記為準)的工商企業或民辦非企業中出資或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職務的;

  (六)其他不得申請的情形。

  第五章 保障與退出

  第三十六條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對象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補貼標準、補貼人口、補貼用途、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城鎮住房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輪候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輪候對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據申請人的收入、住房困難程度、申請時間等綜合因素評分確定,也可以通過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賃期限、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首次承租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續租。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續租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確定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住房保障,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選房,或者參加選房但放棄選定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放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住房保障對象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轉租、轉借、閑置或改變用途。

  承租人應當愛護、保管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第四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公共租賃住房主體結構和共用部位及其設施進行維護維修,確保住用安全。公共租賃住房的室內部位及其設施因使用損壞的,維修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因政府征收、征用或不可抗力致使公共租賃住房無法繼續居住的,租賃合同自行終止,對承租人優先另行配租。

  第四十五條 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住房保障資格,注銷其《銀川市住房保障證》:

  (一)隱瞞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情形。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家庭或個人五年內未選擇實物配租的,其住房保障資格自然失效。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住房保障資格,注銷其《銀川市住房保障證》: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房屋租金的;

  (三)合同到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參加年審后拒簽租賃合同的;

  (四)承租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七)破壞公共租賃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及其公共設施或擅自對住房進行裝修,拒不恢復原狀的;

  (八)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四十八條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或個人,因傷殘、重大疾病等需要調換住房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審核同意后給予調整。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在規定時間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確有困難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實批準,給予不超過六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維持原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收繳租金。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人死亡的,共同申請人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變更保障人手續。共同申請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無其他共同申請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房屋或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五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不滿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如因重大疾病、災難性事故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滿五年需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經審核同意,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任何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中介代理活動。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滿五年需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按相關規定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滿五年需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按屆時市場評估價購買政府產權后,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物業服務費標準可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困難家庭物業服務費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撥付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審機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住房保障對象收入(財產)、住房及其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監管和誠信監督。

  第五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住房保障方式、補貼額度、租金標準及時調整。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住房保障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保障性住房,不得利用保障性住房從事非法活動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審核部門二年內不再受理,并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五十九條 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將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出租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轄區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于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或隱瞞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登記為輪候對象或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輪候登記或責令限期退回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并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六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補交租金差額,由轄區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承租人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并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或隱瞞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房屋,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改變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轄區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將保障性住房銷售給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無法整改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減免的相關稅費轉為商品住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故意不簽署同意意見,或對不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故意簽署同意意見的;

  (三)濫用職權,貪污、挪用、截留住房保障資金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公開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限制性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競拍取得土地,并按規定條件和要求開發建設、銷售的商品住房。

  第六十八條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審核規定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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