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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6-11
為貫徹落實《民法典》、新《證券法》及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等,中國證監會對有關證券期貨制度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中“企業法人”修改為“營利法人”。
二、將《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中“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三、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刪去第二十六條。
刪去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公開批評”。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修改為“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并經證監會批準,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并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并由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確定并公告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并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第四項、第六項中的“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 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