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提高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建設檔案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有效利用。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五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城建檔案館、區(縣)城建檔案館(室)(以下統稱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護、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和電力、通訊等行業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辦法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有關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查處。
(二)負責接收本辦法規定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收集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有關的珍貴歷史檔案,并集中保管。
(三)草擬城鄉建設檔案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計劃、規章制度、業務技術規范。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參加省、市檔案主管部門組織的重點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工作。
(五)對館藏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做好館藏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等工作。
(六)培訓城鄉建設檔案業務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材料:
(一)建設工程檔案,主要包括: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市政設施工程檔案;管線工程檔案;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村鎮建設工程檔案;軍事工程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行政區域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一)建設工程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二)建設工程在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內的,向所在區(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須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時限、內容和要求,并將已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情況及時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國家部委和省發改部門審批的在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計劃函告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責任制,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和保護工作,并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形成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與工程進度同步收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建設工程檔案不得少于兩套,編制、整理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格統一。
(二)檔案材料應當為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并有經辦人簽字、復制日期。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且簽章手續完備;竣工圖的修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標注城市坐標及高程。
(四)聲像檔案應當主題明確、內容完整、圖像穩定、畫面清晰、色彩真實,被攝主體不得有明顯失真變形現象。
(五)電子檔案的內容應當與紙質檔案、聲像檔案一致,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電子文件管理標準的要求。
(六)按照有關規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裝具。紙質檔案、聲像檔案與電子檔案的目錄數據應當一致,條目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在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檔案工作開展提前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和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驗收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驗收意見,提交聯合驗收辦公室。聯合驗收辦公室在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報送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應當無償報送、移交。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四)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辦法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五)建設工程檔案在形成、收集、保管、交接等過程中有遺失、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測繪、鑒定單位據實補充和完善后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六)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
第十六條 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符合接收標準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移交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有重要保存價值但尚未收集的城鄉建設檔案,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進行收集。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利用制度,依法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服務等工作,及時搶救損壞或者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并制作相應電子檔案。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館庫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檔案庫房應當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高溫、防蟲、防鼠、防塵、防光等條件和設施,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采用電子文件及其他先進技術手段保存和保護城鄉建設檔案,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區(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已形成的電子檔案。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推進全市城鄉建設檔案數字資源整合,推動城鄉建設檔案數字資源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利用。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已開放城鄉建設檔案的目錄,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并為利用城鄉建設檔案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檔案利用時,可以以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檔案、聲像檔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持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捐獻、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可以優先利用,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檔案利用的管理規定,不得丟失、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城鄉建設檔案;不得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城鄉建設檔案;不得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城鄉建設檔案,不得將城鄉建設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二十六條 對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人員和查閱人員,不得泄露檔案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檔案形成單位所報檔案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凡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建設工程檔案而無故不交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蘭州新區參照本辦法適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