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以發揮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態安全的前提下,國家鼓勵建設速生豐產、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增加林木儲備,保障木材供給安全。
第五十一條 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
第五十二條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
(四)林業科研、科普教育設施;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七)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第五十三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森林培育和管護的經營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國家支持、引導其他林業經營者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采伐限額,經征求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重點林區的年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 采伐森林、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
(三)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制定相應的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申請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采伐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權屬等內容的材料。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
第五十九條 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的,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采伐許可證。但是,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采伐許可證: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二條 國家通過貼息、林權收儲擔保補助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涉林抵押貸款、林農信用貸款等符合林業特點的信貸業務,扶持林權收儲機構進行市場化收儲擔保。
第六十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森林保險?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森林保險提供保險費補貼。
第六十四條 林業經營者可以自愿申請森林認證,促進森林經營水平提高和可持續經營。
第六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八條 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下級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森林,包括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為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