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午餐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發放集體(部門)獎勵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午餐補貼屬于員工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該所得不屬于不征稅的誤餐補助;同時不屬于免稅的補貼、津貼以及免稅的生活補助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因此,員工午餐補貼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集體獎若以實物或現金方式分發給個人,個人分得的獎金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集體獎金不屬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集體獎若沒有發給個人,而是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應人員也應將免費旅游等所得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