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于1958年6月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寫在農業稅取消之時
(2005年12月30日 《人民日報》評論員)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開征稅種。農業稅退出歷史舞臺,這對我國農業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農業稅條例是1958年開始施行的,現行的農業稅實際上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農業稅條例實施近50年來,對于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系、發展農業生產、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現在我國經濟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建立起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同時,農業與工業、農村與城市差距逐步擴大,“三農”問題依然制約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近年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條就是2004年開始進行減免農業稅試點,并確定從2006年起全部免征農業稅。這一重大舉措得到廣大農民的衷心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認真審議,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讓農民吃上定心丸。
取消農業稅是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在當前農民收入水平總體偏低、農民負擔過重、國家財政收入結構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全面取消農業稅,使廣大農民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有利于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有利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取消農業稅是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增強農業競爭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重大措施。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我國農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取消農業稅,有利于進一步增加農業生產投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取消農業稅是逐步消除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客觀需要。取消農業稅,有利于加快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步伐,逐步實現基層政權運轉、農村義務教育等供給由農民提供為主向政府投入為主的根本性轉變;有利于促進城鄉稅制的統一,推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城鄉發展。
當前,全面取消農業稅的時機已經成熟,國家財政已經具備了這樣的承受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基礎。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家財政實力不斷增強,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稅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取消農業稅對財政減收的影響不大。另外,對取消農業稅減少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財政已做出安排,2005年減免農業稅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356億元,為農村稅費改革和全面取消農業稅提供了財力保證。加上自主決定免征農業稅的20個省份,2005年全國實際免征農業稅的省份達到28個,也為取消農業稅積累了工作經驗。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吹響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軍號角,全面取消農業稅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我們一定要以此為契機,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礎。
附二:廢止農業稅條例說明什么——專訪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隆亨
(法制日報記者 陳晶晶 法制日報北京12月29日訊)
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自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這部我國第一部農業稅收法律制度,實施47年后被廢除。
如果從公元前594年魯宣公頒布成文的“初稅畝法”算起,農業稅在我國已有2600年的歷史。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隆亨教授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指出,現在把農業稅送進歷史博物館,既不是停止執行征收,也不是一般的被撤銷,而是被廢止,其意義非常重大。
廢止才完成了立法手續
劉隆亨會長說,2004年3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從今年起要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當時,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了溫總理的這個報告,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廢止農業稅條例,這不僅有重要的經濟、政治、社會意義,而且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從法律角度來說,溫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經全國人大批準的工作報告,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還只是工作上的法律效力,和正規的法律文件的廢、改、立不是一回事。從立法的程序上來說,廢止才是完成了立法手續。
農業稅是農村稅費改革的核心
免征農業稅是分步驟一年一年的、一個省一個省地從實際出發實現的(免征按每畝常年產量大約6%左右稅率的農業稅)。截止到今年12月,全國就有28個省市免征了農業稅,據最近統計除個別省市外,全國基本上實現了免征農業稅,說明了對免征農業稅不是一刀切,而是從實際出發分步驟完成的。
劉隆亨會長認為,在農村費稅改革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農業稅是核心問題。只有把農業稅問題解決了,其他的亂收費、亂攤派才可得到解決。同時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免征牧業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
不等于以后農民、農業、農村就無稅了
劉隆亨會長說,不少人問廢止農業稅條例與同時宣布從2006年起全國免征農業稅是什么關系。廢止農業稅條例是指1958年制定和實施的以每畝農作物的常年產量為征稅對象的這種稅收制度,一去不復返了。但這并不是說以后農民、農業、農村就沒有稅收了,只是對1958年這種農業稅不再征了,不是暫時不征收了,而是被撤銷了、被廢止了,將可能用其他的稅收來代替,那是以后的事了。
劉隆亨認為,這次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廢止農業稅條例,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但注意實體法的建設,而且也重視程序法的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當與實際情況不符合而失效時,也按程序進行自我撤銷與廢止。
取消農業稅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劉隆亨會長認為,取消農業稅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取消農業稅的意義就在于,一方面是對農民曾經以交公糧的形式在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所作的巨大貢獻的一種“補償”;另一方面又是對農民在全面建設小康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讓渡”。這種“補償”和“讓渡”具有重大的政治、經濟和歷史意義。
他認為,農民繳納的農業稅高于一般城鎮居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按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明年起城鎮居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人民幣的,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農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的,按照現行農業稅法的規定卻要無條件地繳納農業稅,客觀上形成農民與非農民在稅負上的嚴重不公平。取消農業稅,間接地增加了農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鄉差別。
此外,劉隆亨會長認為,取消農業稅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地方政府和社會亂收稅、亂收費的問題。很多地方政府并沒有根據國家規定的農業稅標準征收,有的按人口征收,有的按土地面積征收,還有一些地方為擴大稅源,隨意擴大稅種征收范圍、提高稅率,或者借征收農業稅“搭車”收費,嚴重侵害了農民利益。